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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企业控股境外公司上市案例简析

2018-12-5     

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    梁讯

中国境内权益(资产及业务)境外上市的方式,包括境外直接上市(境外上市外资股,即通常所称H股)与境外间接上市。其中境外间接上市的,以境内控股主体的类型区分,包括境内机构控股(下称“中资企业控股境外公司”)与境内个人控股两类。[1]本文将以最近几年赴港上市案例,分析中资企业控股境外公司上市的主要类型。

一 境内上市公司分拆下属境外公司上市的案例(上市公司作为第一大股东)[2]

梁志天设计集团(2262.HK),主营业务为室内设计,2018年7月5日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1997年该集团主要附属公司SLDL由梁志天在香港成立,2002年成立境内公司,2014年由境内上市公司江河集团(601886.SH)收购SLDL的70%股权。
根据江河集团2018年5月30日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企业梁志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的批复》的公告,中国证监会核准江河集团分拆所属企业梁志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4]67号)规定,“上市公司所属企业申请到境外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并报送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申请实施行政许可。”上市公司所属企业,是指“上市公司有控制权的所属企业”。
江河集团间接控制梁志天设计集团超过50%的股份,因此应按照《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许可。
梁志天设计集团全球发售完成后股权结构如下:


 

以该方式分拆境外上市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复的,还有交银国际(3329.HK,2017-05-19上市)、承达集团(1568.HK,2015-12-29上市)等。


二 境内上市公司分拆下属境外公司上市的案例(上市公司作为第二大股东)

平安好医生(1833.HK),主营业务为互联网医疗,2018年7月5日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目前在平安好医生及中国平安(601318.SH,2318.HK)的公告文件中,均未披露平安好医生境外上市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许可,笔者认为,其并未取得该等许可,主要原因是通过境外重组后,中国平安不再被认定为最终控股股东,规避了《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
平安好医生设立及重组的主要步骤如下:
1.设立境内外公司并搭建VIE架构
2014年6月至2016年2月,平安好医生设立境内外公司并搭建VIE架构。此时中国平安间接持有平安好医生63%的股份,中国平安为平安好医生的最终控股股东,境内外股权结构如下:


 

2.引入A轮投资者
2016年2月至4月,12名机构投资者以5亿美元认购平安好医生增资后16.67%的股份。
3.“转移”控制权
(1)罗肇华收购平安2.6%的股份
罗肇华,加拿大籍,平安好医生非执行董事,郑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主席。2017年12月,罗肇华透过其全资公司Hop-Fast向安鑫BVI收购平安好医生2.6%的股份(就该等股份转让,罗肇华向安鑫BVI授予认购选择权及优先购买权;该等股份亦办理了抵押登记)。收购完成后,中国平安间接持有平安好医生49.9%的股份。
(2)A轮投资人全部转移至罗肇华全资公司作为GP的持股平台
2017年12月,12名A轮投资人转移至Zheng He Pentagon Fund(罗肇华全资公司ZH GP 5作为GP),A轮投资人不再为平安好医生的直接股东。
(3)安鑫BVI变更为第二大股东
2017年12月,除中国平安间接持股100%的安鑫BVI外,平安好医生的其他股东转移至新设的持股平台樂錦煊BVI。变更完成后,樂錦煊BVI持有平安好医生50.1%的股份,安鑫BVI持有平安好医生49.9%的股份。
(4)控制权转移
第一大控股股东樂錦煊BVI,由樂安炘BVI、幫騏鍵BVI、Hop-Fast和Zheng He Pentagon Fund等4名股东组成。樂安炘BVI同意按照ZH GP 5的指示行使投票权后,罗肇华被视为拥有樂錦煊BVI的55.09%表决权,及因而被视为于樂錦煊BVI持有的全部股份中拥有权益。招股章程中确认,于2017年完成境外重组后,中国平安不再为最终控股股东。
境外重组完成后(软银入股前)平安好医生的股权结构如下:


 

4.适用法律分析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境内上市公司有控制权的所属企业境外上市,需要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许可。平安好医生通过境外系列重组后,认定非执行董事罗肇华于第一大股东樂錦煊BVI持有的全部股份中拥有权益,中国平安不再为最终控股股东,因而认为无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许可。


三 国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的案例

中国光大绿色环保(1257.HK),主营业务为环保服务,2017年5月8日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境内运营主体于设立之时即为国有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中国光大国际(0257.HK)于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中国光大绿色环保全球发售完成后股权结构如下:


 

以该方式境外上市的,还有中海物业(2669.HK,2015-10-23上市)等。


四 国有企业返程投资境外上市的案例[3]

光大永年(3699.HK),主营业务为出租与管理成都和昆明的商业物业,2018年1月16日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境内运营主体于设立之时即为国有企业返程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光大永年于招股章程中披露的股权结构如下:


 

以该方式境外上市的,还有中粮肉食(1610.HK,2016-11-01上市)、环球医疗(2666.HK,2015-07-08上市)等。


五 境内民营非上市公司控股境外企业上市的案例

境内民营非上市公司控股境外企业上市的情况较为少见,最近新三板挂牌公司汇量科技(834299.OC)的境外附属公司汇量科技有限公司(Cayman)于2018年6月26日向香港联交所提交了申请文件,目前尚未完成上市。
申请文件中全球发售完成后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汇量科技2018年6月7日《关于收到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问询函及其回复的公告》,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监管部对汇量科技子公司拟境外上市是否涉及境内监管审批的问题进行了问询,汇量科技相关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7]21号)(以下简称“《97红筹指引》”)之规定并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考虑到1)本次香港上市范围内的业务和收入来源均主要来自于境外业务运营公司,2)本次香港上市范围中少量通过境外结构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之存续时已满三年,因此,根据《97红筹指引》,本此香港上市只需要获得香港上市主体(即Mobvista In.)其境内股东(即广州汇量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相关政府的同意即可。
“我司已向广州市天河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天河区金融局”)递交申请,已获天河区金融局的受理并转呈广州市金融局。后续审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


六 总 结
从最近几年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案例来看,中资企业控股境外公司上市的,主要包括境内上市公司分拆上市、国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分拆上市以及国有企业返程投资境外上市等类型。民营企业一般采取H股或境内个人控股(即小红筹)的方式境外上市,以该模式搭建红筹架构的案例较为少见。国有资产进行境外上市的,亦多数采用H股模式,或是自设立即为国有企业返程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注释:
[1]本文所称“中资企业控股境外公司上市”,包括业内通常所称“大红筹”以及其他境内机构控制的境外公司境外上市的情况。
“红筹”一词在不同语境下的含义不尽相同:
①按照行业通常用法(非法定术语),境外间接上市包括大红筹与小红筹两种。大红筹一般是指以境内法人控制的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具体是指适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7]21号,通常称为“《97红筹指引》”)之规定的境外上市;小红筹一般是指以境内个人控制的在境外注册的公司在境外上市。
②在香港联交所网站上,内地企业包含H股公司、红筹公司与内地民营企业3类,其中“H股公司”是指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并由内地政府机构或个人控制的公司,“红筹公司”是指在中国内地以外地区注册成立并由内地政府机构控制的公司,“内地民营企业”是指在中国内地以外地区注册成立并由内地个人控制的公司。
[2]参照香港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的规定,“分拆上市”(spin-offs)是指发行人呈交的将其现有集团全部或部分资产或业务在证券交易所分拆作独立上市。
[3]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机构及个人)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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