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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问题研究

2019-1-31     


                                                                                      作者: 曹爽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于2018年12月11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月报(2018年第11期)》显示,截止2018年11月底,已登记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下称“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14676家。根据公开信息i显示,自2014年3月17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已登记外商投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下称“外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合计221家。根据以上数据,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外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非常小众。本文根据已登记外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的情况,梳理总结外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的准入限制、部分地区特别要求以及2018年登记管理人的特点,以期对拟进行登记的外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有所助益。

 

一、概况

根据公开信息ii显示,2014至2018年(即2014年3月17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以下不再赘述),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登记数量及趋势变化见表一。结合2018年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趋势来看,2018年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登记数量处于2014年以来的最低值。而外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登记数量则一向稀少,2018年合计有30家外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完成登记。

(表一系笔者根据wind数据整理)



二、外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设立时的准入限制

1.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自2002年3月11日起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即开始仅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商投资比例进行限制,至2018年6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亦仅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商投资股权比例有限制(即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对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则没有实施特别管理措施。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8年第6号),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即可。

根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修订)》第三条第3款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第五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2.已发布试点办法地区的准入限制

尽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暂行办法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并未对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设定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措施,但实际上,深圳市、珠海市、上海市、天津市、贵州等省市均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出台了专门的试点办法,在准入程序上实质上设定了限制措施,概括来看,经审批符合试点企业资格后,才能办理注册登记及商务备案(公司制试点企业)。此外,除已明确试点企业要求的地区外,具体地区是否能够设立外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及相关要求如何,还有赖于与当地主管部门的沟通确认,以下仅以前述“四市一省”为例展开阐述比较。 


三、深圳、珠海、上海、天津及贵州省有关成立外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的特别规定

目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均未对外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做出特别要求,《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也明确适用于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因此,笔者对深圳、珠海、上海、天津及贵州省有关试点企业相关规定予以梳理,前述地区有关成立外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的特别规定具体如下:

 

深圳、珠海、贵州省有关试点企业的规定均明确外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仍应在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程序,上海、天津有关试点企业的规定虽未明确该要求,但是根据2018年度外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及笔者理解,无论当地相关规定是否明确,均应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 


四、2018年登记的外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的特点

鉴于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日趋严格,笔者特整理了2018年登记的外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的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1.注册资本

尽管基金业协会对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没有强制性要求,但是根据笔者对2014年至2018年登记的外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进行统计整理,2014至2017年登记的外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集中在500万人民币以下或2000万人民币以上,而2018年登记的外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多在500-2000万人民币,当然,其中不乏因为已经发布试点企业规定地区的特别要求,但是笔者仍然认为对于尚未颁布相关规定的地区,该区间值得参考借鉴。

(表二系笔者根据wind数据整理)

2.组织形式

通常来说,合伙企业或者公司在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并非影响因素,选择合伙企业还是公司形式,主要出于税务筹划、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的考虑,尽管如此,根据笔者对2014至2018年登记的外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的组织形式的统计,公司型占据了绝大部分。

(表三系笔者根据wind数据整理)

3.股权结构

2014至2018年登记的外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外商独资企业的数量均高于合资企业。

(表四系笔者根据wind数据整理)

4.注册地

根据笔者对2014至2018年登记的外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的整理,注册地主要集中在深圳、上海两地。

5.结语

根据上文分析,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并没有对外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实施特别管理措施,然而根据已发布的试点办法以及已登记外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的情况,各地对于外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可能仍存在实质性审批要求,因此,建议在开展外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业务前关注相关地区的规定及政策,虽然试点办法及本文案例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和参考意义,不过具体到某一个案仍需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具体要求为准。


i该信息系笔者根据wind数据整理。

ii该信息系笔者根据wind数据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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