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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玺泽代理 3 亿元技术秘密纠纷案件,获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助客户两审全胜

2024-12-12

2021 年,我所接受某国有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了其作为被告的一起技术秘密纠纷案件,原告为国内知名半导体芯片公司,案件同时还涉及国内高新技术领域的上市企业,企业管理人员,政府单位等诸多主体。


该案系一起产学研项目项下芯片技术研发及产业制造所引起的复合型商业秘密纠纷,本案原告不仅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提起了标的额超过3亿元的诉讼,还申请诉前行为保全,保全了被告方名下价值数亿元的芯片生产线,严重遏制了被告方的经营与发展。


通过我们律师团队与客户工作人员的通力合作,分析研究,组织证据以及诉辩思路梳理,在一审法院多次组织证据交换,深入了解查明案件整体事实,以及多次法庭充分辩论探究相关法律适用后,最终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通过法定程序解除了行为保全,我方客户获得一审全面胜诉。


原告不服向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最高院审理,合议庭法官多次进行法庭询问、证据交换及开庭,抽丝剥茧探求客观事实,深入细致研判法律法理。2024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方的上诉,依法保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方客户赢得本案的最终胜利。


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作为企业保护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重要形式,是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维护企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本所代理的上述案件中,由于案件当事人主体较多,涉及领域较为特殊,法律关系极其复杂(涵盖了物权,知识产权,股权,经营权等),证据材料较多,案件难度极大,自我所接受委托至最终二审终审,历时3年多,整个过程虽步履维艰,但我们和客户坚定维权的斗志从未懈怠,代理团队从该案件中也积累了很多经验,包括技术秘密三性(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的认定规则、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2条第2款的举证规则,知识产权行为保全与解保全、专家辅助人的引入、物权与知识产权冲突时的处理等等内容,后续我们也将逐步将研究内容分享给大家,并分别从商业秘密保护的“攻”、“防”两个视角,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提供思路、指导与法律支持。


   刘新焱 | 主任合伙人

具有二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曾供职联想集团,期间公派美国参与处理与IBM并购后相关事宜及联想集团与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间投资项目合作谈判、争议处理,包括微软、英特尔、NBA、中网、派拉蒙、高通、英伟达、诺基亚、LG、迪斯尼、广达、仁宝、富士康等。专长于国际贸易、TMT (Technology, Media & Telecom) 、房地产、新能源、金融领域各类法律问题,尤其是互联网企业、文化传媒影视企业、制造企业、国际贸易、IT经营过程中各类法律问题的处理、重大项目谈判、政策合规性咨询以及重大疑难诉讼案件的处理,办理了一系列与客户业务模式密切相关且在业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诉讼案件。
 李玉新 | 律师
主要专业领域为知识产权、公司事务、劳动争议等民商法与经济法,擅长处理知识产权类纠纷、公司事务纠纷及劳动纠纷等,执业以来,为优酷网、凤凰新媒体、搜狐视频、欢喜传媒、瓜子二手车、《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等多家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曾代理优酷公司优酷教育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最后法院认定优酷等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并给予同类和跨类双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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