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如何成为价值创造者?
前些天,大家在办公室热议“法律顾问如何成为价值创造者”(value-maker)。话题从与客户的日常交流,到某一个合同条款的雕琢、推敲,再到项目需求的把握,林林总总。事后细想,感触颇多,遂起意,将近二十年来的一些碎片化的工作感受,集结成拙文。
笔者以为,无论是公司内部法律顾问,还是外部律师,“专业”与“沟通”是两大立身法宝。没有过硬的专业和判断能力,没有润滑的沟通界面与技能,都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更遑论成为“价值的创造者”了。企业法务部的使命或者功能,无外乎“预防控制风险,帮助促进业务”,围绕这个宗旨并落实各项工作,法务部的输出才能称之为有“价值”;这个“价值”可以体现为减小损失、保护权益、规避风险、提供有建设性的方案……
所以,以下的几点心得全盘建立在一名合格法律顾问、完全了解了法务部使命的基础之上。
一、 提前介入,了解全景
很多法律顾问都可能遇到过这个场景:突然一天,业务人员拿来一个合同,告知已经与对方谈判了近两个月,并拟定两天后与对方举办签约仪式,请法务迅速反馈意见。结果你却发现,这是一个很大的交易,业务背景复杂,但合同条款相对粗糙,没有必要的免责条款,该有的保证全然不见。问题来了,合同怎么签、能不能签?接下来,必然是法务部和业务部门的内部纠结、争论;被动地与对方再谈判,费九牛之力、仅收复弹丸失地;最后往往是业务进展受影响,并且很可能难以实现既定业务目标。如果这种情形经常发生,法务部是很难发挥功能的,更无从让业务感受到法务创造了价值,他们甚至会认为法务“制造了障碍”。
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这个状态,固然在宏观上取决于整个司法环境的健全、商业运作的规范以及公司法务----这个行业的成熟,但微观上,更取决于法务部的定位及自身建设,而且后者是可实现的。以笔者的从业经验,解决这个问题一是要有制度和流程的保障。法务部应协同相关部门一起发布规范,要求业务在启动重大、重要项目或交易之前,必须让法律顾问介入,进行全程支持,并就此对管理者设定管理责任。二是提升公司整体法律风险意识。有了制度但不执行,仍解决不了困境。所以,法律顾问必须反复地、长期地将“事先引入法务资源”的理念灌输给业务部门,尤其是业务部门的管理者----通过业界发生的血淋淋的案例、内部工作汇报、季度工作面谈、对业务人员的培训等等机会,让其知道法律风险的预见与防范必须与业务同步,甚至需要提前布局。
这一点,身于互联网产业的法律人更有感触,并在行动上率先另辟蹊径。腾迅最早成立了法律研究中心,积极与业内各路法律精英互动,不仅关注最新法律法规动态、政策导向与解读,更对业态发展进行全面跟踪及研究。这几年,无论是腾讯参与的重大的里程碑式的诉讼案件,还是在立法方面对政府的有力游说,都显见腾讯的法务部门已经成为其竞争力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或者说已经成为一个重要力量来尽可能地以自己的发声影响政府制定相关规范或创造业界规则。我们还可以看到,阿里、百度、360等等这些大体量公司无不重视或者开始重视法务的研究性工作。这种“因时而变,随时而制”的转化,是法务部门面对行业、技术等变化所积极调整的必然,或者说是自身存在与成长所不得不迅速产生的本能反应,最终让法务部门从普遍的支持与应急功能,上升到了战略意义的层面并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
总之,通过种种努力,我们要让业务明白,法律顾问提前介入不会成为业务的障碍,而是作为业务的一份子、作为项目组的保障力量,在全面掌握业务背景和需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帮助业务排除陷阱、最大化争取利益,促进业务达成目标。
二、 系统预防,重在控制
任何一家公司欲成为百年老店,都必须重视风险控制;越是成熟的公司,法务管理要求越高,合规成本也越大,而且对风险的管理来说,必须重在“控”上,尽可能考虑各种风险的可能性、出现的关键环节,尽可能在事前将其消灭于无形,否则一旦发生风险,极易无从控起、更会难制。所以,企业法务不能充当“消防员”,而更应定位于“内科大夫”,标本兼治。
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的日益白热化,使得创业公司成长周期大大缩短,更力证了创业之初就要有周密的法务风险管理与筹划的重要性。
有鉴于此,以下是笔者的一点心得,未必全面,仅举例说明。
1. 建置完善的法务制度,保证制度的活性。
企业运营涉及方方面面,法务部作为风控的一个重要部门,应该对企业的关键法律风险控制进行全局、总体的设计,建置完善的法务流程;同时需要法律顾问定期检查流程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错,更要保证规范的活性,即适时结合新情况、新问题对流程进行相应调整或补充。
2. 建立顺畅的沟通与通报机制。
法务风险的控制应贯穿于业务的各个环节,而不能仅作为事后监控。所以法律顾问必须想办法搭建与业务沟通的顺畅渠道,如定期给业务递送法务简讯、新法提示、案例共享、重点项目工作的阶段性报告,适时与业务管理者或重点岗位员工面谈等等。通过这些方法,让法律顾问及时了解业务的规划、需求或动态,也让业务及时了解法律的要求及环境变化,在互动中发现问题、澄清问题、共同解决问题。
3. 重视法务培训,不断丰富法务知识库。
这一项工作不言而喻,风险防范与控制不止是法律顾问十几号或几十号人的事情,而是需要业务各个环节的关注与配合。前面提到了公司整体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法务培训是实现提升法律意识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手段。法律顾问可以针对业务人员经常咨询的问题、业界最新的有启迪意义的案例、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等向业务人员提供法务培训或举办讲座。
另外一个有效的方法,就是针对常识性法律问题或业务操作中常犯的或易犯的“错误”,进行系统、全面的梳理与研究,起草指导手册或风险提示,供业务在操作中参考、自查。
4. 不断充实合同范本。
业务谈判除了市场地位起关键作用以外,能否占先手,使用哪一方的合同范本也很重要。所以法律顾问需要根据业务需求或业务模式的成熟程度,适时帮助业务起草相关合同范本;同时法律顾问应定期对合同范本进行总结与补充,尽可能帮助业务减少谈判的时间成本、最大化保护公司利益。
5. 诉讼案件及时复盘。
防火措施到位,诉讼必然减少,但法律顾问永远无法保证诉讼为零或败诉为零。对待诉讼,解决当下问题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事后一定要复盘,分析问题的原因、管理中的漏洞、预防的措施,并且尽速通过补充完善合同、修订流程规范、或者风险提示等措施,防止业务今后再发生同类事件。
三、 解决疑难,方案可行
一般说来,法务在价值创造链条上不是一个直接生产者,而是通过给直接生产节点的输入、保护,促进业务的效率与安全,并通过生产节点的最终输出来体现价值;也就是说,法务价值通常情况下是种隐含的变量,这就使得法务价值坐标很难事事量化,也很难直观地让业务感觉法务不可或缺。这就涉及到法务工作人员到底怎么做,才能让业务理解并认可你的“好”?
其实这一点是老生常谈。我们都知道,企业最不需要只会说“NO”,只会按法律条文办事的法律顾问。业务需要在没有办法、没有出路的背景下,法律顾问能为他们找到办法;在别人都没有经验的时候,法律顾问能告诉他们哪里可以突破;在局面混乱且难以控制的情况下,法律顾问可以信手解开乱麻。坦率讲,这个标准很高、甚至不尽合理,但归根以底,这是法律顾问的天职:就是要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提供建设性的方案,让业务可为、并有所为。
当然有些情况下,业务的计划或模式确实会碰触法律的红线,确实不可为。这种情况下,法律顾问除了要条分缕析地让业务知道法律规定是什么及违反法律的风险之外,更要多花一些精力和时间在突破的研究上,此路不通,是否可以开辟彼路?中国没有先例的情况下,国外是否有可借鉴的案例或经验?或者可以和外部律师一起来讨论并得到启发。
简言之,法律顾问在发现问题的时候,不能急于或仅停留在解释问题的层面,多行一步,重点放在如何解决问题、拿出可参考或可行方案。只有这样,业务才会感受到法律顾问在真正关注业务、帮助业务、与业务一起创造价值。
四、 面对变化,快速学习
科技与商业的发展,对立法机构及法律人提出了越来越高的挑战和要求,尤其是面对互联经济发展的飓风速度。往住法律尚未出台,实际情况又有了新的变化或突破。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法律人单单凭借跟进、研究新的法律法规来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并寄望于向业务提供更全面及高效的支持,恐怕只能事倍功半。
公司内部法律顾问不同于外部律师的最大特点就在于更熟悉与了解业务的运作,更宜于理解业务的规划与想法。一个优秀的公司法律顾问,不光是精熟于日常运营所涉及的法律事务,更要具备一定的“商业头脑”,在原则与灵活之间掌握精准的分寸。因此,公司内部律师的专业应该包含两个方面:法律与业务。
学习法律与研究业务,这对于任何一个法律顾问,都是必须要面对且需要认真规划的终身事业。传统的学习通路,包括参加各种机构提供的现场或网上法律培训,公司内部的法律专题或疑难问题探讨,这些仍是主流的学习手段;但如同任何积累一样,自我学习及提升永远是最重要的途径。随着微信社交平台的不断发展,我们发现跨区域、跨行业的学习交流已经变得非常简单而且普遍,针对任何一个敏感或新发的法律问题,无论是学者、法官、律师,还是官方机构都可以同一时间在同一平台上表达、交流意见,我们可以从更全面的维度来审视这些问题,并可以促进我们进行更多的现实思考。笔者参加了几个专业微信群,非常感佩群中高手如云,似乎时下热门的法律话题都无一遗漏地都被热议过,而且思想的火花随处闪烁,让人受益匪浅,甚至往往醍醐灌顶。如果说自学,借助微信平台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
除此以外,与业务更多、更密切地互动与交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重要。每一个企业,尤其是在科技行业,“思考变革、适应变化、不断进取”是最大、最重要的课题。作为法律顾问已经不能只了解法律及业务的常规情况,而应该更有远见、更主动关心和了解业务的发展趋势,了解业界的新动态。
说到底,企业的法律人员必须在执业中注意到个体与公司成长、与行业成长的共生关系,必须保持同样的创业热情、活跃的思维、饥渴的求知欲及务实的探索精神,能在“常态”之外,给业务更多“有用”的意见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