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焱 / 李鹏举
为完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合理定位法院审级职能,解决国内此前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规定的冗杂,各地管辖标准不统一导致当事人难以及时有效定位管辖法院进而解决纠纷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4月20日公布,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1](以下简称“《规定》”),并配套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本文将《规定》与《通知》为标准,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各高级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对目前国内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基本规则进行梳理。
为便于理解与表述,笔者在本文中对《规定》中所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进行如下分类,相应分类即代表后述对应案由:
第一,专业技术类案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
第二,外观设计案件: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
第三,认驰案件:涉驰名商标认定
第四,一般知识产权案件:此类案件在《规定》中并未明确列举,仅表述为“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在实践中,一般为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特许经营、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等前三类之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需要说明的是,《规定》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作为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确定管辖。
根据《规定》所列,除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外,目前我国现行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以下表作为管辖的基本规则。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
《规定》并未对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具体标准进行明确规定,亦未排除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的规定,原则上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具体标准并未发生变化,即:
第一,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第二,专业技术类案件: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案件;
第三,专业技术类案件以外的其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以上的案件。
(二)专业技术类案件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目前对于第一审专业技术类民事案件的管辖将以下述标准(在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额以下)确定:
第一,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地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第一审专业技术类民事案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深圳市除外)第一审专业技术类民事案件,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海南省内第一审专业技术类民事案件;
第二,未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地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我国目前有27个城市设立了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3],在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庭的地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确定管辖,此外的其他地区[4]原则上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外观设计类案件与认驰案件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规定,目前对于外观设计类和认驰案件等民事案件的管辖将以下述标准(在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额以下)确定:
第一,外观设计类案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第一审外观设计类案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深圳市除外)第一审外观设计类案件,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海南省内第一审外观设计类案件。其他地区均由有管辖连接点的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认驰案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第一审认驰案件,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海南省内第一审认驰案件。其他地区均由有管辖连接点的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即广东省内的认驰案件,不再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
另外,根据《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外观设计类案件与认驰案件,但此项工作尚需各省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报,在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前,各基层人民法院尚无权管辖外观设计类案件与认驰案件。
(四)一般知识产权案件
根据《规定》第三条以及《通知》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具有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管辖行政区域与诉讼标的额标准,除个别地区外,每个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至少有1个基层人民法院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
对于一般知识产权案件而言,诉讼标的额未超过《通知》确定的标准的由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超过《通知》确定的标准但在50亿元以下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的涉互联网著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即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以及涉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上述三类涉互联网著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案件发生在北京市、广州市与杭州市辖区内的,仍由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注释:
[1] 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纠纷应识别为知识产权纠纷,适用知识产权纠纷的管辖规定,而不再使用涉外案件的管辖规定。
[2] 本文所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3] 2017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成都、南京、苏州、武汉、合肥、杭州、宁波、福州、济南、青岛、深圳、西安、天津、长沙、郑州、南昌、长春、兰州、厦门、乌鲁木齐、景德镇、重庆、沈阳、温州、无锡、徐州、泉州等27个城市设立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即在相应中级人民法院内设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
[4] 目前国内尚未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的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有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北京、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统一管辖北京市、上海市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统一管辖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6] 较为特殊的是,《通知》规定北京市和上海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受诉讼标的额限制管辖《通知》确定的辖区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7] 广东省划分了500万元和1000万元两个诉讼标的额标准确定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8]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管辖除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外的,由海南省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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