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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新 / 刘新焱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产物。在复杂的商业活动中,在各行各业的千姿百态下,可以说每一个案件都是独一无二的,没有完全相同的案件,但通过对多个案件进行总结、学习,可以探析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某类案件的思路,进而可以更好的规范商业主体的商事行为。
以“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为检索关键词,通过公开渠道检索,对近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作出的82份判决书(注:检索时间为2026年7月23日)进行了梳理与研究,通过案例研究,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侵害商业秘密案件时,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审判思路。
案例列举
案例一
在陆某、邯郸市某甲公司与邯郸市某乙公司、李某乙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二审判决书【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20号,判决作出时间:2023年10月16日】中,本院认为明确写道“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审理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一般应当依次重点审理标的、行为、责任三个层面的问题。其中,对标的(即诉争技术信息)的审理需要具体审理权属(即诉争技术信息是否属于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合法掌控的技术信息)、范围(即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明确、具体,以便确定诉争技术信息范围)、特性(即诉争技术信息是否具备技术秘密的法定特性—价值性、保密性、秘密性)三个方面的问题。标的所涉及的权属、范围、特性,构成审理此类纠纷的基础性问题,亦是处理此类纠纷行为层面问题和责任层面问题的先决问题。”
案例二
在江苏迈某德节能蒸发设备有限公司、迈某德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251号,判决作出时间:2024年12月10日】中,本院认为明确写道“审理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一般应当依次重点审理标的、行为、责任三个层面的问题,结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法院是否存在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二)两迈某德公司主张保护的相关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技术秘密;(三)四被诉侵权人是否共同实施了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四)两迈某德公司关于四被诉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主张能否成立。”
案例三
在安某(北京)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岭某(北京)有限公司、吴某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440号,判决作出时间:2025年12月23日】中,本院认为明确写道“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审理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一般应当依次重点审理标的、行为、责任三个层面的问题。对于标的问题,主要审查商业信息的客体、载体、范围及权属,并应审查该技术信息是否满足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即“具有商业价值”)、保密性(即“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三个法定构成要件。对于行为问题,主要结合权利人的诉讼主张及在案证据,认定被诉侵权人是否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规制的侵害商业秘密行为样态。最后,在认定侵权成立的情况下,进一步确定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对最高人民法院多份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判决书的梳理,发现,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在审理侵害商业秘密案件时已经形成如下司法审理思路:
一、依次审查“标的-行为-责任”三个层面
审理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一般应当依次重点审理标的、行为、责任三个层面的问题。
1、对于标的问题,主要审查商业信息的客体、载体、范围以及权属,并应审查该技术信息是否符合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即“具有商业价值”)、保密性(即“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三个法定构成要件。进一步而言:
(1)关于权属,主要审查诉争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是否属于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合法掌控的信息;
(2)关于范围,主要审查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是否明确、具体,以便确定诉争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范围。
2、对于行为问题,主要结合权利人的诉讼主张以及在案证据,判断被诉侵权人是否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规制的侵权行为样态。
3、对于责任问题,在认定侵权成立的情况下,确定被诉侵权人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关于“标的问题”和“行为问题”的审查先后顺序问题
如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对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在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原告主张商业信息的具体内容以及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是这类案件审查的首要内容。
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且只能先审理“标的问题”,“审查有关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与“审查被诉侵权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二者在审理顺序上并无绝对的先后之分。
商业秘密的“标的”问题往往比较复杂,涉及具体的秘点与秘点的载体,秘点的范围,权属等等问题,尤其是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由于涉及大量的技术问题,往往需要引入司法鉴定或者技术调查官等参与,时间周期较长,而案件长时间未解决会对案件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较大影响。实践中,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优先审查“行为问题”,即如果被诉行为明显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则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此时已无必要审查权利人主张的商业信息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商业秘密。如中某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中某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3173号,裁判时间:202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杨某被诉下载文件行为不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当。鉴于此,本院对涉案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不再予以审查,同时也无需就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作出分析。”
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尤其是技术秘密案件,不仅涉及复杂的商业活动行为,还涉及深奥晦涩的技术知识,这极大的加剧了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难度,通过对以上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梳理,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审判成员基于多年丰富的审判经验,基于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的特性特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审理思路,相关审理思路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的智慧结晶,不仅为当事人及律师进行诉讼活动提供的思路与参考,更为广大的商事主体保护自身商业秘密提供了无形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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