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主页 > 玺泽说法 > 发表文章 > 投资并购 >

玺泽说法丨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比及评述

2023-2.28   李瑞  

                                                                                         李瑞 / 齐培源

一、修订背景


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受损失,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在当今全球经济的发展中,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地“走出去”,中国的金融机构为中国企业的“走出去”提供了重要的“弹药”,中国金融机构也在不同的国家、地区以及不同的行业领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且需要注意到的是,除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近些年来不少非银行金融机构,如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外国银行分行等,也在积极开拓海外业务之中,其中中国的金融租赁公司现在已经一跃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船东群体,是全球航运业新金主。相应的国别风险也成为中国金融机构在开展海外经营业务时首要重视的问题。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于2010 年颁布实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实施 12 年来,对于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构建国别风险管理体系和提升国别风险管理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指引》颁布已有12年之久,在国别风险敞口计量口径、国别风险职责划分、国别风险转移标准、国际组织或机构国别风险等级认定、国别风险准备计提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完善。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促进银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2022年12月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官网发布消息,对《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银保监会表示,修订《指引》是完善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理念,有利于弥补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风险,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国际化进程中提升竞争力和强化风险管理水平起到积极作用。《办法(征求意见稿)》重点修订内容包括,对国别风险敞口计量口径明确统一标准;将国别风险准备纳入所有者权益项下,作为一般准备的组成部分,并需符合财政部对一般准备的监管要求;完善国别风险准备计提范围和比例;对国别风险准备新的计提要求,给予六个月的过渡期等。


二、修订内容对比

为方便大家直观地了解本次征求意见稿修订的主要内容,我们简要对比如下:




三、修订内容简要评述
对于本次修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指引》未对国别风险敞口计量口径明确统一标准,而《办法(征求意见稿)》本次修订按照风险全面覆盖原则予以了明确。国别风险敞口,即《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明确的“国别风险暴露”,它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境外业务形成的所有表内外风险暴露,包括境外贷款、境外有价证券投资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存放同业、存放境外中央银行、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境外金融衍生产品、对非并表境外机构的投资、境外票据融资、境外应收账款及其他境外债权等表内业务,和担保、承诺等表外业务。风险敞口(risk exposure)对金融从业者而言并不陌生,它是指未加保护的风险,即因风险事件发生(包括债务人违约或其他风险事项触发后)导致的金融机构可能承受风险的债权余额,是金融机构在所有担保措施、保护措施覆盖以外实际所承担的风险。本次修订,将国别风险敞口的概念予以明确规定,将所有的表内及表外业务均纳入国别风险监管体系之中,力图避免金融机构因概念不清而造成国别风险敞口计算偏差的情况。
     其次,为了与新会计准则相协调,本次修订对国别风险准备的计提进行了明确。随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9 号(IFRS9)的实施和我国关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会计准则(CAS22)的更新落地,银行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已由已发生损失法过渡到预期损失法,《指引》要求银行在减值准备之外计提国别风险准备导致与新会计准则不衔接进而产生重复计提的问题。针对该问题,本次修订《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将国别风险准备纳入所有者权益项下,作为一般准备的组成部分,并需符合财政部对一般准备的监管要求。即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般准备充足且符合财政部相关要求,可以视同其足以覆盖国别风险准备,该机构不必重复计提国别风险准备;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般准备不充足且未达到财政部相关计提底线要求,则机构需要从未分配利润中计提国别风险准备,并纳入一般准备之中。这一修订一方面为金融机构的国别风险准备计提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避免了重复计提的问题,有效地释放了金融机构的能量,为其开展海外业务提供了有力支持。
     再次,本次修订也进一步完善了国别风险准备计提范围和比例。本次修订将国别风险准备计提范围限定为中等、较高和高国别风险暴露,计提比例设定为5%、15%、40%。此次修订明确国别风险准备计提范围包含未提取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与财政部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并要求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进行折算后计提。如前所述,本次修订一大特点就是明确了金融机构的表外项目也要纳入监管体系之中,这与近些年监管态度是高度一致的。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于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银行借出的证券或用作抵押物的证券、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远期资产购买、远期定期存款、部分交款的股票及证券、其他表外业务等的转换系数均为100%,对于票据发行便利和循环认购便利、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或有项目等系数为50%,还有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系数为20%,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为0%等。《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监管机构可根据国别风险变化情况、银行经营管理情况等对上述比例作出调整。具体以何种形式进行调整,本次修订并未予以明确。
     最后,《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银行国别风险准备新的计提要求实施给予六个月的过渡期。考虑到《办法(征求意见稿)》实施后银行将开展修订内部管理制度等具体工作,第四十三条明确,对银行国别风险准备新的计提要求实施给予六个月的过渡期,即《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新发生的国别风险暴露需要在六个月内达到监管要求。为最大限度保证银行业金融机构平稳过渡,银保监会经商财政部同意,《办法》颁布实施前已计提的存量国别风险准备不进行账务调整,继续作为资产减值准备的组成部分,用于抵御资产风险。另外的,考虑到《指引》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性文件的界定,本次修订将文件体例由《指引》调整为《办法》,名称相应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并增加了行政处罚条款,即对于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发现的有关国别风险管理的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立即进行整改。对于逾期未改正或者导致重大损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监管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国别风险监管要求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综上,本次修订,核心解决了关于国别风险准备计提的衔接问题,对于其他内容并无太多实质性的修改,各金融机构在征求意见期间应积极提交相关反馈意见,并在办法正式颁布后及时修订本机构相应的国别风险管理制度。当然,开展境外业务,防范国别风险,仅仅制定国别风险管理制度是不够的,如何建立一套完善的、健全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包括实践中如何事前识别风险、善用国别风险转移工具、事后监控风险、报告风险,我们将在后续的系列文章中与大家一起分享和讨论。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docx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参考文献】

[1]袁园.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新规征言[N]. 每日经济新闻,2022-12-12(002).[2]徐贝贝. 引导机构完善管理体系有效防范风险[N]. 金融时报,2022-12-12(002).DOI:10.28460/n.cnki.njrsb.2022.006887.
[3]仇兆燕. 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N]. 中国银行保险报,2022-12-12(001).

DOI:10.28049/n.cnki.ncbxb.2022.004750.

 


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我们 专业领域 专业人员 玺泽快讯 玺泽说法 招贤纳士

电话:010-64796189    传真:010-64796379    Email:mail@tisize.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7区19号保利国际广场T1十七层

© 2016-2019 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18748号-1    法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