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主页 > INSIGHT > Articles > Capital Markets >

浅析自媒体外资准入限制问题

2017-10-25     

近两年自媒体发展如火如荼,一度呈现鲜花着锦烈火烹油的繁盛景象,大批资本蜂拥而至,逐渐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并陆续出台或修订了一系列法律规范弥补或完善这一领域的监管空白,本文即以近两年修订实施的相关法律规范为切入点,并结合案例浅析自媒体外资准入限制问题。


一、 自媒体的法律性质、法律地位


自媒体并非一个法律术语,根据2017年9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自媒体对应的概念应为“在各类社交网站和客户端开设的用户公众账号”,如腾讯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账号;百度的百家号、网易的网易号,今日头条的头条号、腾讯的企鹅号、一点资讯的一点号等;在花椒、映客等直播平台和秒拍、快手等短视频平台开设的用户公众账号;在知乎、分答等互动平台开设的对公众答复的用户公众账号等。为行文方便,本文将前述各类公众账号统称为“自媒体”,将前述可以开立各类公众账号的社交网站和客户端统称为“自媒体平台”。


从近两年修订实施的相关法律规范及有关解读不难看出监管部门对自媒体法律性质及法律地位的态度:


1、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及广电总局的解读


根据2016年3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相关负责人在解读《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时发表的观点: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所谓“自媒体”的个人或者机构,按照现行标准,属于信息内容的创作者或生产者,而纳入许可管理的,主要是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服务单位,即上述信息内容的提供者。尽管该解读仅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网络出版许可适用范围的观点,笔者认为由此可以一窥监管部门对于自媒体行为性质的理解和态度。


2、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及网信办的态度


2017年修订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对此,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表示,规定主要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进行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以下类型:一是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申请主体限定为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取得该类许可的同时可以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二是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主要是指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以外的其他法人单位。三是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主要是指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等传播平台;传播平台同时提供采编发布、转载服务的,要按要求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而该观点被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转载发布 ,亦体现了监管部门监管的重点在于自媒体平台。尽管如此并不意味着该领域对开设或运营自媒体的个人或机构不存在限制,以《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为例,其第八条即明确规定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资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开设的用户公众账号采编发布新闻信息。


3、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相较于2015年修订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后,在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中新增其中一项为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目前并没有法律规范明确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具体包括哪些行为类型,结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界定以及针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进行解读时监管部门所释放的信号来看,在考察自媒体是否落入该项范畴时,笔者倾向认为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针对的应是自媒体平台而非自媒体。


综上,根据目前的法律规范,对于自媒体的规定集中体现在对注册使用或运营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机构或个人的规范。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该等机构或个人被定义为“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同时,该规定并未限制外资机构作为注册使用或运营公众账号的主体。另外,根据笔者查询,在微信、新浪微博、腾讯微博注册申请公众账号时并没有专门针对外资机构作为注册使用或运营公众账户的主体做出限制 。因此,外资机构注册使用、运营自媒体或外资机构投资自媒体领域的准入和限制边界如何,还需要结合自媒体具体开展的业务领域和从事行为的性质加以确定。


二、 特殊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以下笔者即以两类自媒体为例,简要分析某些特殊领域的自媒体对于外资准入的限制。


1、 财经类微信公众号


以某财经类微信公众号为例,按照其微信公众号的功能介绍其是中国财经新媒体平台,解读财经事件。主要表现形式为文字、音频。

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进一步规定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照该财经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财经评论文章或音频来看,其内容涵盖热点财经事件、投资资讯,甚至包括娱乐八卦。从文义理解,解读热点财经事件应视为对热点财经事件发表评论之一种,其内容应构成《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界定的新闻信息,但是经笔者进一步研读该微信公众号文章发现,该类解读主要是从热点财经事件对投资或财产保值增值的影响出发,研判如何进行投资或实现财产保值增值。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拟调整的行为和监管初衷来看似有不符,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类似解读热点财经事件的文章或音频是否属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所指的新闻信息仍然无法得出清晰的判断,从而也就无法断定其为外资禁止准入领域。而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某些行业资讯、娱乐八卦评论也并非不可能构成社会公共事务或社会突发事件,在这种情况下,笼统分析判断一个财经类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是否为新闻信息显然并非易事,更遑论是否为外资禁止准入领域。尽管如此,并不意味着无法解决该问题,笔者认为对该问题的判断应重新回归到投资决策的必备环节即风险评估,如拟投资或设立的新媒体(拟)从事的行为同时涉及多个可能存在外资准入限制的领域,其面临的监管风险和准入限制风险将不可避免的加大,而其面临外资准入限制的可能性也相应提高,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外资机构投资自媒体还是自媒体引进外资时,都需要格外慎重。


2、 微博账号


以某著名汽车官方微博账号为例,在其发布的视频中有一档“家家试驾评测”栏目,以评测不同品牌不同车型的汽车为核心内容,每期评测一款车型,其视频均由其自行制作。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根据前述规定并结合“家家试驾评测”栏目的形式及内容,该档栏目应属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该汽车官方微博账号运营机构作为该档栏目的制作及提供方,其从事的行为应属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根据2017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二部分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26项禁止外商投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即外资无法投资或设立该等制作并向公众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的机构。


三、 结语

当前,自媒体平台的发展催生了一大批以“大V”、“网红”为代表的自媒体,而这些自媒体的运营主体除了个人亦不乏机构,对于机构而言在有外资参与设立或投资时,尤其需要注意从自媒体开展业务的领域和从事行为的性质分析外资准入相关限制问题,但是碍于法律规范无法完全一一对应多样化商业行为的现实,在面临该情况时,除保持和相关监管部门的密切沟通外,不妨结合(拟)从事行为性质、不同性质行为发生频次等因素研判该问题。





①6月1日起,新媒体如何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解读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http://www.cac.gov.cn/2017-05/09/c_1120939924.htm

②腾讯微博在其《微博企业认证申请常见问题》(http://kf.qq.com/faq/120517eeIbqq130827Z32iiU.html)中就海外企业如何认证企业微博的回复为,外国企业:资质中需核实到该企业的名称、代表一栏需公司负责人亲笔签名,并且上传该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和公司出具的从属关系证明,证明加盖公章需与该企业名称一致。注:上传的身份证非中国境内的也可以。香港企业:提交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代表签字一栏需公司负责人亲笔签名、并且上传该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和公司出具的从属关系证明,证明加盖公章需与该企业名称一致。笔者认为,首先,该等资料提交要求并非腾讯微博针对海外企业创设的自媒体准入限制,而是出于真实有效的原则对海外企业主体身份证明设置的核实环节;其次,本文拟探讨的是外资在境内设立或投资自媒体运营机构的限制,与前述事宜实为不同方面。




声 明
《玺泽说法》中所发布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任何情况下,不得视为玺泽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TISIZE & PARTNERS
ABOUT PRACTICE PEOPLE NEWS INSIGHT CAREERS

Phone:010-64796189    Fax:010-64796379    Email:mail@tisize.com

Address:17/F, T1 Poly International Plaza, WangjingDongyuan,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102

Beijing ICP 17018748-1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