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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举 / 刘新焱
涉外婚姻的识别,是法院在处理涉外离婚纠纷时,依据一定的法律标准,判断所涉婚姻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明确案件的性质与法律归属,用以确定管辖权、法律适用等事项。识别作为涉外民事纠纷处理的前置程序,其核心价值在于厘清案件的涉外属性,避免因对婚姻关系性质的认定偏差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八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法院对涉外婚姻识别的基本原则——法院地法原则,即无论案件涉及何种因素,均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判断婚姻关系是否具有涉外性、属于何种类型的婚姻纠纷。
根据我国法律及司法实践,涉外婚姻的认定核心在于判断婚姻关系是否存在“涉外因素”。涉外因素的认定主要围绕婚姻当事人的身份、争议财产、子女、婚姻缔结地等方面展开,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夫妻一方或双方具有外国国籍。这是涉外婚姻最典型、最常见的情形,即夫妻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公民,或双方均为外国公民。
2.夫妻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外国。经常居所地作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重要连接点,其涉外性同样构成婚姻关系的涉外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经常居所地是指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因此,即使夫妻双方均为中国公民,若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外国,其婚姻纠纷仍属于涉外婚姻纠纷范畴。
3.婚姻缔结地在外国。婚姻缔结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空间载体,若双方在外国依法缔结婚姻,即使夫妻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其后续在中国境内提起的离婚诉讼,也因婚姻缔结地的涉外性而被认定为涉外婚姻纠纷。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往往涉及外国婚姻登记的效力认定、外国法律关于结婚条件的适用等问题,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4.争议财产、子女等位于外国。婚姻关系涉及的财产、子女具有涉外性,也将影响案件的涉外属性。
在司法实践中,涉外婚姻的识别并非绝对清晰,部分特殊情形易引发争议,需结合法律原则与实践经验予以明确。
1.涉港澳台婚姻的定性问题。涉港澳台婚姻虽不涉及外国因素,但因区域法律冲突的存在,依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实践中参照涉外婚姻纠纷的处理规则办理。
2.双重国籍者的婚姻识别问题。根据《国籍法》的规定,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因此,若当事人符合定居外国,已取得外国国籍而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情形,其与中国公民的婚姻应认定为涉外婚姻;若当事人未定居外国,仅持有外国国籍但未放弃中国国籍,我国法律仍视其为中国公民,其婚姻不具有涉外性,按普通国内婚姻处理。
3.婚姻缔结地法律与法院地法律对婚姻性质认定不一致的问题。例如,某些国家允许同性婚姻或多配偶婚姻,而我国法律禁止此类婚姻。在识别阶段,法院仅需依据我国法律判断该段婚姻关系是否属于我国认可的“婚姻”范畴,对于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姻形式,直接认定其不构成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合法婚姻,无需适用外国法律对婚姻性质进行定性。
涉外婚姻的效力,是指涉外婚姻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包括婚姻的成立效力与存续效力,涉及结婚条件、结婚手续、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等问题。由于不同国家对婚姻效力的规定存在差异,涉外婚姻效力的认定需依据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同时兼顾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
涉外婚姻成立的效力,取决于结婚条件与结婚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针对结婚条件与结婚手续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形成了“区分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冲突规范体系。
1.结婚条件的法律适用
结婚条件属于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包括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结婚的意思表示等。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可见我国对于涉外婚姻关系中的结婚条件采用“阶梯式”法律适用规则,优先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其次为共同国籍国法律,最后为婚姻缔结地法律,兼顾了当事人的生活关联度与婚姻缔结地的公共秩序。
在适用该规则时,还需要注意不能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据此,在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等情形中,应直接适用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第一千零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在我国结婚年龄为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即便依据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律,但若该外国法律关于结婚条件的规定违反我国上述强制性规定,仍应直接适用我国法律,否定婚姻的成立效力。
2.结婚手续的法律适用
结婚手续属于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包括婚姻登记程序、公证认证要求等。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该条采用“选择性冲突规范”,赋予当事人多元的法律适用选择,只要结婚手续符合上述任一法律规定,即认可其形式上的有效性,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婚姻缔结地的习惯。
实务中,结婚手续的效力认定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即对于在中国境内缔结的涉外婚姻,需符合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例如内地居民应提供身份证、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外国公民应提供有效护照、经公证认证的无配偶证明等材料,手续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即有效。对于在外国缔结的涉外婚姻,若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的手续要求,即使未在中国境内补办登记,我国法院也认可其形式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外国婚姻登记文件在中国境内使用时,需履行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其中领事认证与附加证明书是两类核心证明形式,二者适用范围与办理流程存在区别。自2023年11月7日起,中国海牙认证正式实施,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之间,相互承认对文书签名、印章真实性的确认,即《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成员国出具的婚姻登记证书、无配偶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涉外婚姻的核心文书,当事人只需办理附加证明书而无需再办理领事认证,即可作为有效证据提交中国法院。对于非成员国出具的涉外婚姻文件,则仍需遵循传统公证认证流程,即先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再由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最后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领事认证,全套手续完成后才能在中国境内具备法律效力。
涉外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效力认定,核心在于判断婚姻关系是否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其法律适用需结合准据法与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1.涉外婚姻无效的情形与法律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对于涉外婚姻无效的认定,首先依据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若准据法规定的无效事由与我国法律一致,则直接认定婚姻无效;若准据法规定的无效事由与我国法律不同,需区分是否违反我国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
实践中,涉外婚姻无效的争议主要集中在重婚与近亲结婚两类情形。对于重婚,我国法律严格禁止,无论依据冲突规范指引适用何种外国法律,只要存在重婚行为,均应认定婚姻无效。对于近亲结婚,若依据冲突规范确定的外国法律允许近亲结婚,但该婚姻违反我国禁止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损害我国公序良俗,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婚姻无效。
2.涉外婚姻可撤销的情形与法律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婚姻可撤销的情形包括胁迫结婚、隐瞒重大疾病结婚。对于涉外婚姻可撤销的认定,法律适用规则与婚姻无效基本一致,结合准据法的具体规定,同时兼顾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涉外婚姻在国内诉讼离婚,需遵循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兼顾涉外案件的特殊性。我国对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以“原告就被告”为基本原则,同时结合涉外因素的特殊性设置了例外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涉外离婚诉讼的被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所地不一致,由被告经常居所地法院管辖。对于被告为外国公民或经常居所地在外国的情形,需区分不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
1.被告为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地或经常居所地的,由住所地或经常居所地法院管辖。
2.被告为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地或经常居所地,但原告为中国公民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地或经常居所地的,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所地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避免因被告涉外导致原告无法行使诉讼权利。
除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外,针对特定情形的涉外离婚诉讼,我国法律规定了特殊地域管辖规则:
1.国内一方住所地管辖。夫妻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
2.原告/被告原住所地管辖。夫妻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原告或者被告的原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婚姻缔结地管辖。对于取得华侨身份且定居国外的当事人,若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离婚诉讼的,司法解释根据婚姻缔结地的不同进行了特别规定。若婚姻在国内缔结,当事人在国内提起诉讼离婚,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法院管辖;若婚姻在国外缔结,当事人在国内提起诉讼离婚,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涉外婚姻在中国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是一个融合冲突规范、司法程序与实务操作的复杂体系,涉及涉外婚姻的识别、效力认定、诉讼程序推进等多个环节,既需要严格遵循我国法律规定,又要兼顾国际条约与外国法律的相关规则,同时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我国的司法主权。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准确把握法律适用规则是核心,规范诉讼程序是保障,兼顾各方利益是目标。只有综合运用法律原则、程序规则与实务技巧,才能妥善处理涉外离婚纠纷,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