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李玉新 / 刘新焱
中国大型营业性演出市场近年来持续升温,已成为拉动文旅消费的新引擎。2026年4月22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了《2025现场音乐演出市场分析报告》(来源于:2026年4月22日微信公众号“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内容报告全文 | 2025现场音乐演出市场分析报告),报告显示:
2025年,全年举办大型演唱会2496场,票房收入295.58亿元,同比增长13.7%;观演人次近3800万,较上年大幅增长30.8%。
2025年,开展巡演艺人数量超过200人(组),同比2024年增长17.5%,更多艺人开启个唱巡演,巡演项目持续扩充。
2026年7月24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出《2026年上半年全国演出市场发展简报》(来源于:2026年7月24日微信公众号“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内容2026年上半年全国演出市场发展简报)简报显示:
2026年上半年全国营业性演出(不含娱乐场所演出)场次32.43万场,与上年同比增长1.96%;票房收入304.08亿元,同比增长9.41%,观众人数9881.18万人次,同比增长5.28%。
以上可以看出,国内演出市场整体规模不断扩大并呈现增加趋势,头部艺人巡回演唱会已经形成门票、文旅、周边、线上二次传播的完整商业产业链。在门票秒罄、商圈爆满的盛景背后,是一场高度复杂的法律安排。一场商业演唱会,本质上是多重作品与多项权利权项的现场聚合——词曲、编曲、现场表演、舞美视觉、录制影像、艺人肖像与姓名、周边衍生……任何一环的权利缺失,都可能引发著作权侵权诉讼、行政处罚乃至演出被迫中止。
因此,从主办方的视角看,一场"合法合规"的演唱会,其核心为取得一整套相互衔接的知识产权许可。
一、主办方的法律地位
主办方又称演出组织者。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修正)》以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修订)》2026年上半年全国演出市场发展简报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等。而主办方就是获得营业性演出许可的单位。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下称“《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因此,在商业演唱会活动中,主办方(演出组织者)是整个商业演唱会的主导者和负责人,具有以商业演唱会主办方名义实施民事活动的权利和义务,有权依法获得相关收益,并依法承担各项责任。
二、主办方需要获得哪些许可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主办方需要获得的知识产权许可主要包括:(1)著作权(主要是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舞台设计与舞美的著作权)(2)邻接权(主要是录音制品制作者权、表演者权等)(3)肖像、姓名等人身权益等
1、授权主体——词作者/著作权人、曲作者/著作权人
音乐作品包括作词和作曲,对音乐作品的演唱需要同时取得词作者/著作权人、曲作者/著作权人的授权。
2、所需获得的著作权权项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著作权人共享有17项权利,包括4项著作权人身权,13项著作财产权。就商业演唱会而言,通常会涉及到的著作权权项为:
(1)表演权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在商业演唱会上对音乐作品(包括词、曲)进行演奏,就属于公开表演作品,因此,需要获得词曲著作权项下的表演权。(注:表演权不同于表演者权)
(2)改编权
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部分歌手在演唱会上会根据演唱会的现场场景进行即兴改词互动或者根据演唱会风险对歌曲进行重新编曲翻唱或融入其他文化元素等,这都属于是对原歌曲的改编,需要获得歌曲的改编权。比如,2014年,周杰伦在香港“魔天伦2”世界巡回演唱会上,将张学友的经典歌曲《她来听我的演唱会》进行了现场改编翻唱周杰伦演唱会示爱昆凌唱《她来听我的演唱会》。陈奕迅在2025年“FEAR and DREAMS”世界巡回演唱会中对31首曲目全部进行了重新编曲。
2026年3月,歌手李荣浩公开指控单依纯未经授权在“单依纯“纯妹妹2.0”2026巡回演唱会”演唱《李白》侵权,双方引发争议,这更加说明事先获取改编权的重要性。”(3)摄制权
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如果需要对演唱会进行拍摄制作,并将其做成视频等固定在电脑等有形载体上,那么需要获得音乐作品著作权项下的摄制权。
(4)广播权
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即信息网络传播权)。
如果需要通过电视台、电台等对该演唱会进行现场直播或转播,那么也需要获得音乐作品著作权项下的广播权。
(5)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在录制后需要将演唱会内容上传至互联网(比如视频平台、媒体平台等),以便公众可以通过网络观看,这种情况下,需要获得音乐作品著作权项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实践中,为了保证不超出授权范围,建议在与权利人沟通授权许可时,尽可能将有可能涉及的全部著作权权项均列入授权范围,以避免后续产生侵权风险。
当下演唱会早已不满足于单纯的歌手唱歌,而是集舞台设计与舞美于一体的一次视觉和听觉的盛宴。比如,薛之谦“万兽之王”巡回演唱会的舞台设计不仅光影设计美妙,还融入了AI等科技感,薛之谦「万兽之王」巡演也斩获2026伦敦国际设计奖【室内设计-舞台空间】最高奖铂金奖,足以说明其舞台设计与舞美的独创性。
《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了多种作品类型,其中也包括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等作品类型,因此,当演唱会上的舞美、海报、周边、舞台布景等内容充满独创性的时候,也将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构成舞蹈作品、美术作品等。主办方也需要获得对应的授权。
当然,主办方往往与这些舞台搭建或设计方签署委托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根据《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因此,主办方可通过协议对舞台设计与舞美的著作权归属或许可情况进行约定,约定至少应当包括:A著作权归属或至少是独占/排他的使用权;B使用范围是否涵盖多城巡演、宣传推广、录制画面、衍生开发等。
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属于邻接权。
《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现场演唱使用原版录音伴奏、官方编曲母带音源,除词曲著作权之外,还需要取得录音制作者权许可。录音制作者(通常为唱片公司)对录制的歌曲母带享有独立邻接权,未经许可提取、播放录音伴奏构成独立侵权。
表演者权属于邻接权。
《著作权法》第39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40条 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
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
演唱会中,表演者主要为歌手以及现场乐队、伴舞等表演团队,主办方在与艺人及其经纪公司签约时,须厘清该表演属于职务表演还是非职务的商业演出,以明确权利来源。
演唱会的宣传海报、票务页面、场馆LED、直播画面、应援周边(印有艺人肖像的T恤、海报、卡牌)等,广泛使用了艺人的肖像与姓名,这属于人格权范畴,须单独取得许可。
1、肖像权
《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比如:某位艺人的脸部轮廓特征明显,通过脸部轮廓剪影可以识别到该艺人,该脸部轮廓剪影的使用也需取得肖像授权)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基于法律规定可知,《民法典》对肖像权的保护非常严格,因此,主办方将艺人肖像用于商业宣传与衍生品,必须取得肖像权人(或其经纪公司依授权)的明确许可,并建议签署书面的《肖像许可使用合同》。
2、姓名权
《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因此,在演唱会举办的过程中,使用艺人姓名进行售票、冠名、宣传,同样需授权,否则不仅侵害姓名权,还可能因"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姓名"构成不正当竞争。
3、其他权益(比如声音权益)
《民法典》第1023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因此,对具有辨识度的艺人声音的使用亦应谨慎授权。
综上,主办方将艺人肖像、姓名或声音等具有人格特征的标识用于演唱会的商业宣传与衍生品制作时,必须与艺人(或其经纪公司)签署明确的书面协议,约定使用的权限、范围等。
三、结语
火爆的演唱会经济本质是内容经济,所有舞台观感、商业变现的底层支撑是完备的知识产权及人格权许可体系。
演唱会知识产权许可并非一纸形式文件,而是贯穿策划、排练、现场演出、宣传、二次传播、衍生品开发全周期的系统性工作。主办方应当摒弃“演出能落地即可” 的粗放思维,以法定许可规则搭建全流程风控体系,在保障创作者、表演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推动线下演出市场向着规范化、法治化方向长效发展。
声 明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任何情况下,不得视为玺泽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